2009年6月4日星期四

上访,精神病院,人权和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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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朋友提到精神病院的问题。我想大概是指北大诡辩比赛优胜者某东东的“上访都是精神病”,另有山东某地以高度的行政效率把上访者送进当地精神病院,令该 院成了市属无审判无期徒刑私营监狱。还有就是,很多地方精神病认定只要有一家属签字,如果有门路,就可以把任何人送进精神病院监禁起来,给钱就行。除了这 几者,是否还有笔者不知道的?

这里涉及到三个社会问题。一是上访是否合理。二是精神病院强制措施是否合理;三是有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人权”如何确认。要知道,中国人总是把人道主义当成人权,又把人道主义置于人权之上,以强化侵犯人权的专治统制理由。

首先笔者不支持上访,但在现阶段也不反对上访。所以对东东的大论,并无恶感。原因在于,笔者认为社会的组织形式应是分级自治。自治,就不存在上访了。只存 在上诉。上访,正是中国司法健全的临时措施,实际上强化了中央集权,而不能解决民间真正的不公平。那么,当不公平存在时,是“健全”不可能健全的上访制 度,还是健全早就应该健全的自治制度呢?

其次关于精神病院,当部分地区把精神病院当成市属专用政治犯监狱时,有大批的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因为精神病院治疗力量不足,而在家里被当猪狗锁着关 着。这也是社会现实。它与第三点,是否有精神病犯罪不负责任;以及,明明精神病院无法收治时,是否造成伪称精神病就可以逃罪?————要骗过两重A字检查 装精神病,稍有训练就可以做到。这两点是密切相关的。

笔者仍然抄摘可能不符合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利益”要求的外国制度:精神病院不隶属于市政,强制治疗如非本人自愿,需经司法和精神病医生同时对既有危害社会 的犯罪行为的判决、诊断,方可强制治疗。注意,这里与中国有两点不同,第一不能因为有“危害社会的倾向”就强制收治,如同不能因为有犯罪倾向就治罪。第 二,不需经家属同意。其中需要解释的是,西方对精神病的看法,与中国人认为是“疯子”是不同的。

事实上,西方确实将精神病看作是一种幻觉疾病,而不是疯子,并相信病人大部分情况下可以控制自已侵害他人的行为。实在不能控制做出了歹事,经诊断是精神 病,精神病院就是监狱的替代,也不见得就待遇好一点。这样,也就无所谓放过了犯罪分子。何况,西方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这样罪与精神病强制收 治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笔者认为不能免罪,除死刑外甚至不能减罪。但是,就象精神病人犯罪一样,不宜在成人监狱服刑。福利性质的教养所,是合适的。这样才能避免象意大利黑手党那样,专门雇佣未成年的小弟伤天害理。

理由,仍然是因为人权!犯罪者的人权是人权,受害者的人权更加是人权!中国社会常常把对犯人的人道主义混同于受害者的人权,汉语中两个概念混淆不清,竟然 要人权向人道主义让道,简直荒唐透顶!人道主义永远要向人权让道,人权至高无上。明白这个道理,分清人权和人道主义的概念差别,就不会再为对犯罪者人道主 义,而牺牲公民合法的人权利益了。

在邓玉娇案上,公安认为在精神病院关押邓玉娇合适,和邓玉娇在精神病院内被虐待五天,是两件中有防火墙的事件。他们本身是否有内在的“默契”,除非有实 证,否则只能是疑罪从无。而实际上声讨精神病院虐待邓玉娇,就算声讨有效,也成了卫生问题,与本案无关。在律师作出申诉后,即改为监视居住,公安在这一条 上是交待充分的。

现在不少人附庸风雅学习国际惯例,笔者提醒公众,留意这些专家,是不是从道德的意义上,“学习或批判国际惯例”,同样从道德的角度上,“保留中国特色”,————从道德意义的角度上???!(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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