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

仇富是为了维护不公平的社会制度

仇富,是一个模糊的,基本上是邪恶的贬义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的过去将来和现在,实际上是五个互相分离而无相干的社会事务待解决问题:
1)不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即不民主的以公有制为名的国家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即马列毛制度; 
2)长期国家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下形成的以官商寻租致富而成的历史性财富分配不均;
3)国家资本主义制度,即马列制度形成的地区发展不均衡;
4)马列制度修正过程中,形成的对国际资本的利益输送,(买办),而国际资本既得利益受他国人权法律和中外国际公约的保护;
5)中国国民被两千年等级社会文化结合马列反人权理论体系结合洗脑后的强烈的愚暴仇富文化,抵制公民勤劳致富的个人空间。
前四项的核心矛盾,都是不公平的马列制度。而仇富,指的是第五项,它和马列制度,并无绝对的关系,相反,成了马列制度为祸中国的保护伞。这一点,可以从污友之乡张马田之流的各款式左棍疯狂中看出来。

《人权价值观是区分左右派的唯一标准》,人权普世的价值观,人权断言“人权单位,及其拥有的财产拥有,自主交换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也就包含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穷人的人权是人权,富人的人权同样是人权!富人并没有天生就欠了穷人的《原罪》。怀疑富人不法致富作为任意侵犯富人人权的借口,是非法的愚暴贱民的暴民行径,根本谈不上是革命进步。

贫富有争斗,把富人视为“强势”,向穷人倾斜,也是不对的。法律应该不偏不倚!在克服了“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民主社会,法律作为平等约法的结果,一定是不偏不倚的。如果仍存在《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就一定不是民主社会。司法更应该不偏不倚,而不应道德枉法以为义。如果司法可以纵容单方面的道德情感,今天向穷人倾斜了,有了过分之处,明天,是不是就向富人倾斜?这样,法律还是法律吗?道德治国了,还是民主法治吗?

富人犯法,那就“法办”,依法举证、疑罪从无。穷人犯法,照样法办,疑罪从无!相反,侵犯富人合法权益的“暴民”行径,同样依法严惩!如果说富人积富是历史因素的不公平制度造成的。那就首先消灭不公平的制度,而不是富人本身。在消灭了不公平制度后,再按民约公法,依法调剂社会贫困差距。

中国富人的数量及其财富总额,远远少于传说。少数胡雪岩式的官商富人,既不是小康“富人”代表,也完全可以以民主法治的方式,在民主宪政社会里让他们为共和国社会作出自已的贡献。根本不应该因为这少数官商富人的存在,而视仇富为正当;同时也剥夺了所有穷人变富的的所有出路。如果世间上真正有万恶之源,那不是因为富裕,也不是因为有富人。而是因为有贫穷,因为有穷人。贫穷,才是真正的万恶之源!

让富人变穷是真加了恶,让穷人变富才增加了了善,穷人贫穷的原因,不是因为有富人;恰恰相反,在中国,是因为富人太少了;而依托马列和封建文化的经济特权,太多了!! 让中国人一步步赤贫的是特权,富人太少,则令社会购买力更小,穷人变富的机会更小。

不但中国的富人是西贝货,借“国债”维持现金流的假富人,就连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基本上也可以视为资不抵债,随时可以被当前公仆一脚踢走的空壳子,资不抵债的假资产。值得的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而是维持这些国有企业,不至于露出破产原形的行政垄断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政策,将化为乌有。因此,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争论,包括“分股票”,“私有化”,几乎都是在完全错误的前提条件上展开的。

中国社会没有资格仇富。也根本没有必要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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